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給予產業補助。對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公告的柳州市行政區域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每款汽車產品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給予購置補貼。對柳州市轄區(含柳州所轄縣區)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生產企業,按其銷售的列入推薦車型目錄、在柳州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桂B號牌新能源汽車產品數量,根據注冊登記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汽車生產企業用于對消費者購車的專項補貼,其中:2017年至2018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40%,2019年至2020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30%計算。
對市區范圍內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的運營企業給予購置補貼。對在柳州市區范圍內公交車運營企業購置新能源公交車,按照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公交車運營企業購置補貼,其中:2017年至2018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2019年至2020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40%計算。
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給予建設運營補貼。對提供公共服務的充電插座建設單位每個插座補貼500元,同一站點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協助業主報裝個人用戶充電設施的物業公司,給予每個充電設施200元的獎勵。原則上對運營企業的公共充電樁按每千瓦時0.2元的標準補貼。
對享受柳州市新能源購置補貼政策的用戶給予電費補貼。按照車輛年度實際行駛里程0.05元/公里換算給予每年不超過500元的電費補貼。
以下為政策全文:
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5〕51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意見(2016-2020年)》(柳政發〔2016〕72號)等文件精神,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相關會議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和范圍
(一)對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產品公告”)的柳州市行政區域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給予產業補助;
(二)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其生產銷售的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給予購置補貼;
(三)對市區范圍內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的運營企業給予購置補貼;
(四)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給予建設運營補貼。
(五)對享受柳州市新能源購置補貼政策的用戶給予電費補貼。
二、補貼標準
(一)產業補助
對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公告的柳州市行政區域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每款汽車產品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購置補貼
1.對柳州市轄區(含柳州所轄縣區)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生產企業,按其銷售的列入推薦車型目錄、在柳州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桂B號牌新能源汽車產品數量,根據注冊登記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汽車生產企業用于對消費者購車的專項補貼,其中:2017-2018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40%,2019-2020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30%,具體補助標準見附表一。
2.對在柳州市區范圍內公交車運營企業購置新能源公交車,按照購置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公交車運營企業購置補貼,其中:2017-2018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2019-2020年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40% ,具體補助標準見表一。
表一:
年 度 |
補貼標準 |
|
新能源汽車 |
新能源公交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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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018年 |
按當年中央補貼標準的40%計算 |
按當年中央補貼標準的50%計算 |
2019年— 2020年 |
按當年中央補貼標準的30%計算 |
按當年中央補貼標準的40%計算 |
(三)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對柳州市轄區范圍內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1.對充電樁按其充電功率進行補貼,原則上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3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200元,同一站點最高不超過20萬元。2.對提供公共服務的充電插座建設單位每個插座補貼500元,同一站點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均含第三方驗收費用。
對協助業主報裝個人用戶充電設施的物業公司,給予每個充電設施200元的獎勵。
(四)充電樁運營補貼
1.對于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單位,充電服務標準執行自治區、柳州市物價局相關政策。
2.對柳州市轄區范圍內的充電樁,以實際充電量為基準,原則上對運營企業的公共充電樁按每千瓦時0.2元的標準補貼,沖減充電服務費。
(五)電費補貼
對享受柳州市新能源購置補貼政策的用戶,按照車輛年度實際行駛里程0.05元/公里換算給予每年不超過500元的電費補貼。
三、對補貼對象的要求
(一)對車輛的要求
本實施細則所述的給予購置補貼和電費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是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對于享受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的車輛,在兩年內不允許轉讓至異地。如確需轉讓至異地,需提供汽車生產企業出具的退款證明方可辦理過戶,其中:購車時間不滿一年的用戶,需全額返還購置補貼;購車時間超過一年的用戶,需返還50%的購置補貼。已辦理返還購置補貼的車輛同時取消電費補貼資格。
(二)對購車用戶的要求
購車用戶申請補貼需填寫《柳州市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詳見附件2)。對于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用戶,根據其持有的駕駛證,購買同一款車型(按照公告型號)只享受一臺購置補貼。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三)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充電設施(站、樁、插座等裝置)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關于新能源汽車專用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
根據柳政發〔2016〕72號精神,本細則所提及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加油加氣站、高速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四)其他要求
對協助業主報裝個人用戶充電設施的物業公司需與業主簽訂《個人用戶充電設施安裝確認表》(附件5),同業主車位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一并存檔以備核查。
四、補貼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
(一)產業補助。
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公告后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請,經市工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審核后,市財政下達補助資金。
申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產品公告車型清單。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4.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購置補貼
1. 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用于消費者購車的專項補助資金,由汽車生產企業于年度終了后,次年2月底前,向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市財政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同時,市財政根據本年度車輛預計銷售情況按一定比例預撥當年的購置補貼。
申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清單;
(3)汽車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企業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4)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2.柳州市區范圍內公交車運營企業購置新能源公交車輛后,半年內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由市交通局會同市發改委審核后,市財政下達補助資金。
申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資金申請表(附件3);
(2)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清單;
(3)購置車輛取得的發票復印件。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以及對協助業主報裝個人用戶充電設施的獎勵資金由充電設施建設單位以及物業公司在充電設施建設完工的年度終了后,次年2月底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市財政下達補助資金。
申請需提交如下材料: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資金申請表(附件4);
2.充電設施建設安裝以及驗收合格等證明材料;
3.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4.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充電樁運營補貼
由充電服務企業于年度終了后,次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充電樁運營補貼申請材料先后報供電部門及領導小組審核后,市財政下達補助資金。
申請需提交如下材料: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資金申請表(附件6);
2.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3.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五)電費補貼
對享受柳州市新能源購置補貼政策的用戶,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照0.05元/公里*車輛年度實際行駛里程給予購車用戶每年不超過500元的電費補貼,并于年度終了后,次年2月底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市財政對上年度補助資金進行清算。同時,市財政根據本年度預計情況按一定比例預撥當年的電費補貼。
申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資金申請表(附件7);
(2)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清單;
(3)汽車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企業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4)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五、建立懲罰機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格等處罰措施,同時違規企業三年內不準進入柳州新能源推廣應用領域:
1.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
2.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3.銷售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型號、電池容量、技術參數等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
(二)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六、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七、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充電插座補貼有效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電費補貼有效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補貼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個人用戶購置補貼申請須在達到申請條件起半年內提出,其余補貼申請受理時間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財政補貼資金。
八、在細則執行過程中,如中央、自治區相關政策有調整及發生其他不可預計情況,相應調整本實施細則。
附件:1.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2.柳州市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
3.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公交車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4.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資金申請表
5.個人用戶充電設施安裝確認表
6.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樁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
7.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電費補貼資金申請表
柳州市財政局 柳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柳州市公安局
2017年7月7日